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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谨防跑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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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5 14: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作者:王名 | 来源:半月谈网
发布时间:2013-09-05 13:06:36

7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最新部署,意义深远。这不仅是惠及民生的重大举措,也是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关键之举,更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下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各地还需谨防跑偏。
  
近年来,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各地积极探索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一方面下大力气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将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另一方面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

实践证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将政府“不能做”“不便做”和“做不好”的公共服务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不但有助于政府转变职能,使群众得到更多便利和实惠,同时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下一步,我们需把握好几个关键问题。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要明确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各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只是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改变,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要处理好购买服务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借购买公共服务之名,向社会甩“包袱”,出现对政府有利的事情不想很快交出去、对政府无利的事情想很快交出去的情况。
  
地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后,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变成由社会力量提供,但这时地方政府不是没有了责任,他们需要对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进行严格的过程监管和效果评估。
  
首先必须厘清哪些是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为此,各地应加快研究和制定“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以政策法规的形式将购买服务的边界予以明确。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要以让群众享受优质高效公共服务为目的。为防止社会力量为利润而牺牲服务质量,政府必须把好资质确认和公信力评价的入口关,对承接主体实行优胜劣汰,保证将相关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让人民群众享受到丰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购买服务的本质在于用市场化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核心要件包括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等。因此无论是委托、承包还是采购,都应该以市场化方式进行。这就是说,在购买过程中应该有充分的竞争、讨价还价、价格选择等,即便是“委托”这种非竞争性的方式,承担服务的对象也应是经过充分市场竞争“过滤”下来的有良好社会声誉的社会组织,“委托”过程中也应有充分的定价谈判。
  
在各地的探索中,曾经出现一些地方政府机构直接委托其下属的非营利组织,或者组建非营利组织直接管理并委托服务的情况。对此我们必须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归根结底是一种契约式的市场行为,而绝非“上对下”的行政行为。

我们在未来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制定严格的招标、评估、监督的法规制度,对采购过程进行动态管理,还应建立充分的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信息公开制度,实现第三方独立机构监督、媒体和公众监督。要防止暗箱操作,杜绝购买服务过程中的利益输送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与一般性政府采购不同的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直接受益人不是政府自身,而是社会公众。因此,“购买”的资金更应纳入严格的公共预算管理。目前,各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资金、彩票收益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
  
我们要坚持严格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统筹安排,以事定费,确保购买资金及时到位。同时各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规模应该保持一个稳定的水平,使得资金投入与当地的经济、社会组织发展水平等相匹配,把有限的资金用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还要坚持渐进和同步的原则。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复杂的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各地购买公共服务应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渐进提升的过程。我们既要防止因资金配套不到位而导致的“上热下冷”,也要防止一些地区和部门由从财政分钱的逻辑出发一哄而上。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要与建设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以及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同步推进,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购买服务,努力建构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共赢关系。
  
同时要有效保障社会组织的独立性,防止地方政府借购买服务“收编”社会组织。最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也要与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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