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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官在深“猥亵”11岁女童后之刑罚(权威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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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20: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在网上看到一高官“猥亵”一名11岁女童后,心里很难受,尤其是看到那家伙嚣张的视频后,本人真想抽他几耳光。尽管现在尚未掌握所谓的直接证据予以佐证,但网友们的声讨却一浪高过一浪,都有欲除之而后快的感觉,可惜这个直接证据很难得到,除非公AN机关能像对草民一样,也对其施以“刑讯逼供”,否则此事将不了了之,该人受刑事处罚的概率基本为零。其实本案的间接证据还真不少,小女孩本人陈述、小女孩父母的证言、京官争执时所说的话(是自己干的,要多少钱开个价)、当然现场服务员能作证最好、据小女孩父母讲当时厕所门口是有监控的(现在不知为何被拆了)等


[猥亵]
“猥亵”之定义刑法条文未明确界定,我认为这是法律的缺陷,在法律中出现含糊的字眼不利于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的实施,不过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强行抠摸、搂抱、亲吻妇女,或者向妇女暴露生殖器、用生殖器顶擦妇女的身体、当众剥光妇女衣服等”作为猥亵行为的具体表现。

[猥亵儿童罪]
以刺激或满足其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不同的是,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方法为条件,但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欺骗方法强制性猥亵的行为,受到的惩罚将更为严厉。


[猥亵儿童罪之刑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的,分两档刑进行处罚: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或者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一般指3人或者3人以上。

公共场所,是指人们可以自由进出的场所,如广场、车站、码头、公共汽车站、电影院、宾馆、酒楼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犯猥亵儿童罪处罚时,要从重处罚,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 本帖最后由 律政才子 于 2008-11-3 18:21 编辑 ]
发表于 2008-11-2 11:4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声明:林嘉祥已被停职调查
  
  
  深圳海事局林嘉祥同志在深圳南山区科技园新梅园海鲜大酒楼有关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领导高度重视,责成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立即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严肃处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已采取以下措施:
  
  
  一、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成调查组,赴深圳协助有关部门认真进行全面调查。
  
  
  二、调查期间停止林嘉祥同志工作。
  
  
  三、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将予以严肃处理。
发表于 2008-11-2 10: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有了视频,有了录音,证据足够了,就看怎样处分了。
发表于 2008-11-1 18: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在视频里,在新梅园大厅,该畜牲已承认自已所为,难道这还不够作为证据么?
发表于 2008-11-1 17: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
发表于 2008-11-1 16: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这“人”也能叫“人”吗?它不是人
发表于 2008-11-1 14: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太没有人性了,咋还会有这人,上帝也不说快点收了他!
发表于 2008-11-1 09: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取证难,这一直是困扰申诉人的难题。
发表于 2008-11-1 00: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今天看了第一现场的报道,说是深圳市海事局的。社会的蛀虫,人类的垃圾!!!
发表于 2008-10-31 23: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不知道是不是真的?说是jiao tong bu 的。不过这不能全信,人家啥没玩过,即使有喜欢loli的嗜好也不会在大庭广众之下了。

[ 本帖最后由 长安回望 于 2008-10-31 23:22 编辑 ]
发表于 2008-10-31 22: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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