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助学

 找回密码
 欢迎注册
搜索
“协会官网 “图书捐赠" 英文网站 
等待资助的孩子 
助学流程 
助学款统计 会费统计 学校反馈 淘宝店 
公益统计 
荣誉室 
支付宝 
微信
查看: 4073|回复: 14

清洁工捡300万黄金不应构成犯罪(深度分析)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5-14 14: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梁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我的观点是:梁丽的行为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侵占罪,其行为根本就不是犯罪行为,理由如下:


首先,从纸箱及其财物所处时空来看,毫无疑问,这些价值三百万的黄金饰品只能是遗忘物,而非遗失物或者遗弃物。

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遗失物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遗弃物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可得知,梁丽自始至终都认为该纸箱是坐在垃圾桶旁边两个女子的。原文是这样的:“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旅客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房产等不动产,判断其所有者是根据房产等主管机关的登记簿进行确认,而判断动产原则是根据物与人的接触程度来确认。生活常识也是如此,当我们看到某人手提什么东西或者身边放着什么东西时,自然地会联想到那些东西就是这个人的。作为一个正常人的梁丽,也会自然地想到,放在两个一起嗑瓜子的女子中间的纸箱肯定是她们的,当她们急急忙忙冲向安检门准备登机时,遗忘一个纸箱也合乎常理。所以从梁丽的主观上来判断,她肯定认为该纸箱是两女人的遗忘物。

再从失主王业腾这边来分析,从常理来说,任何人持有价值几百万的黄金,应该物不离身,更不可能因为去咨询一个问题,而弃之不顾。对于王业腾来说,他自认为纸箱放在机场是安全的,但每个人都应该知道那是一个人流量非常大的一个地方,一个十多斤重的纸箱,是很容易被他人拎走的。其放纸箱后,去咨询问题这期间,就已经失去了对纸箱的控制。纸箱的性质从客观上来说,也是属于遗忘物。


其次,从梁丽的主观上来分析,根据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意见书中可以得知,梁丽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原因是:

1,梁丽捡拾纸箱后不是急于打开来看,箱里到底是装的什么东西,并且很随意地将纸箱放到了残疾人洗手间内(这是一个不时有人进出的公共区域),并且说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2,按常理,如果梁丽真有非法占有该纸箱财物的目的,她肯定会在第一时间打开纸箱看个究竟,而本案中梁丽是在上班时就拾到纸箱,直到下班时才从同事曹某处得知里面装的可是黄金饰品。3,从生活常识来判断,如果一个人捡拾他人财物后,又不想失主认领回去,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声张,以免被周围人传出去,进而被失主取走。而梁丽却不只一次地告诉同事,她捡到一个纸箱。第一次是案发当天上午9点左右跟一名工友说其捡到一个纸箱,并且跟这位工友说了纸箱所放的位置;第二次是和众多工友一起吃早餐时又当着大家的面说自己捡到一个纸箱。4,在同事韩英从纸箱里拿了一些黄金首饰去询问大厅内的首饰店回来,梁丽仍然不相信自己捡到的是真品,并说如果是真正是黄金的不可能没人要(我想对于任何一个没有黄金方面知识的人来说,都会有这种正常的思维),顶多是路边摊那种假首饰,并说拿回去给小孩子玩。
以上这些情况足以说明梁丽对这个纸箱及其财物持的是一种无所谓的态度,没有非法占有纸箱及其财物的主观心态。

再次,从客观上来看,梁丽也未采取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财物必须是处在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人的控制中;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
本案中的纸箱显然是处在没有人控制的状态,尽管现场有很多旅客,但谁也不会在意一个与自己无关的纸箱,所以说该纸箱当时是没有人控制的。既然无人控制,就更谈不上从控制人的控制中,秘密窃取的问题了,故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最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拒不交出财物,而本案中的梁丽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就主动把全部财物交出,所以其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

综上,我认为,滞留在机场的纸箱及其财物应属财物所有人的遗忘之物,加之梁丽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也未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占有该纸箱,并且在公案机关介入后,主动交出了该纸箱及箱内黄金首饰,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发表于 2009-5-19 12: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看看,不发表任何意见!
目前我国的法律还存在很多漏洞!望能尽快填补!

[ 本帖最后由 紫藤 于 2009-5-19 12:13 编辑 ]
发表于 2009-5-17 07: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老张,你就帮忙打这场仗吧。我们支持你
发表于 2009-5-16 09: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我也很愤慨!
这怎么能算犯罪呢?
那么多违法犯罪的人渣不去处理,纠这点小事在那里大作文章!
有些人毛病!!!!!!!!!
我们的司法机关是不是没事做了?
发表于 2009-5-15 23: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如果梁丽拣到东西也算是犯了罪,丢东西那人,算不算是引诱别人犯罪???
发表于 2009-5-15 19: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其实这是一个人之常情和道德素质问题的较量

嘿嘿,这样的官司很难处理。。法律上漏洞太多。
发表于 2009-5-15 12: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谢谢律政才子,有空请你喝啤酒。

发表于 2009-5-15 08: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我也觉得梁丽是无罪的,只是不知道怎样用法律术语来描述。

对于行内人,这样的事情本来是非清晰,为什么会有犯罪嫌疑的倾向呢?

如果事情的经过正如文章所述,梁丽最多就是接受批评教育。
 楼主| 发表于 2009-5-15 07: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如果人都跑了,公司也没有财产了,哪没有啥办法,即使有,也会付出巨大的成本
发表于 2009-5-15 02: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发表于 2009-5-14 23: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还有前几天看到一个新闻报道:一个四川籍男,差不多五十来岁了,在这打工有一万多钱还没有拿到手,后来告公司,胜诉后却仍然没有拿到钱,可恨的是那个公司也搬了家,再次找到法院和相关部门,都给不了明确的答复,或是说等电话.本想着拿着一万多钱回老家休息的两老,就这样又给这群人"玩了",人世间怎么就这么多可恨的人和事
你看你能不能给他点什么主意或帮忙呀!
发表于 2009-5-14 23: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才子,我支持你!!!!!!!!!!!!!!!!!!
发表于 2009-5-14 20: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我也认为不属于犯罪
发表于 2009-5-14 19: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我也认为她不应该属于犯罪!!
发表于 2009-5-14 18: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学习了,我也认为,梁丽主动交出了该纸箱及箱内黄金首饰,所以其行为应该不构成犯罪。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欢迎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鹏博助学 ( 粤ICP备11082869号 )

GMT+8, 2024-5-1 11:42 , Processed in 0.070380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