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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捡”金案,构成盗窃罪(警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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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07: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梁丽“捡”金案,构成盗窃罪(警方观点)
                  ------------------金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张兴彬律师


警方在呈交给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中,以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欲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在中国允许律师作为控方代理人,我想追究梁丽盗窃罪的观点应该是以下四点:

一:纸箱放在行李车上,不可能是遗忘物或遗弃物,而是珠宝公司员工有意搁置在该处的留置之物。

(1),关于放在行李车上的纸箱,尽管大多数人通常情况下,都会以为该纸箱应该是两个嗑瓜子的女士因急于登机而遗忘在现场的(梁丽很可能也是这样认为的),但该纸箱到底是遗忘物还是失主留置之物,是不以梁丽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应从纸箱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和状态来进行判断分析。
(2),失主当时是因专门去咨询关于黄金的托运事宜,而特意留置在行李车上的,所以纸箱不可能是其遗忘之物,更不可能是遗弃之物;由于失主知道机场各处都有监控摄像头,再加上机场人来人往,应该没有人会注意一个放在垃圾桶旁边的纸箱(看上去像上装方便面的纸箱),所以才刻意地将纸箱放在一个不起眼的位置。加之,法律也没有规定在机场暂时留置一下物品一定要有人守在旁边。
(3),如果以梁丽的主观判断来认定纸箱当时就是遗忘物,那么其他清洁工以后都可以效仿,只要看见旅客行李旁边“无人”,就“误认为是旅客遗忘的行李”,进而将其“捡”到一个角落,反正不是秘密窃取,不会构成盗窃罪;即使有失主找回来或者报案,再交出行李即可,反正又不是拒不交出,也不会构成侵占罪;万一旅客不报案,也不回来找,那就是“捡了白捡”,这样一来,旅客的财物在公共场所将毫无安全可言。

二:纸箱是处在失主视野之内的,对失主来说纸箱并没有失去控制

(1),大家都知道,纸箱是放在行李车上的,失主去旁边咨询有关托运事项的柜台距纸箱仅有22米远的距离;加之放纸箱的行李车是停靠在垃圾桶旁边的,而垃圾桶又是处在非通道处,人流量不大,不扔垃圾不会有人去垃圾桶旁边,对失主来说,纸箱完全在其视野之内,他随时可以察觉得到纸箱的状况或者说安全,即纸箱是在失主的控制下的。
(2),法律也没有规定,一个人要控制自己的物品,需与物品保持多大的距离,比如说我们侯车时,行李放自己旁边即可,并不是一定要抓住行李才行;既然放在自己旁边就算控制住了财物的安全,那多大距离,才算是旁边呢?是一米呢,还是多少米?我认为只要在自己的视野之内即可。既然在视野之内就算能控制住行李,那是不是必须做到目不转睛才行呢?当然不是,任何人都不能长时间,目不转睛地盯着自己的行李。
既然如此,偶尔看一眼行李,也是属于控制着行李的安全,那么本案中黄金的失主去咨询托运事宜时,装黄金的纸箱就是处在其视野之内的,他随时可以洞察纸箱的状状况,所以纸箱是在失主的控制之下的。

三:梁丽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纸箱及其财物的目的。


(1),分析梁丽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纸箱的目的,就得根据梁丽当时的表现,对其当时的心里状态进行甄别。从梁丽主观上讲,她应该会认为纸箱是嗑瓜子那两女士,因急于登机而遗忘在行李车上的遗忘之物;梁丽当时还会认为纸箱肯定不重要,不然也不至于忘记它的存在;梁丽也知道机场有规定,即使机场没规定,作为生活常识,也应该将捡到他们的东西应上交,而非自己占有。
(2),正是因为梁丽认为纸箱里装的东西不重要,加之跟同事关系甚好(自信同事不会告诉机场管理处),所以梁丽才会跟同事说自己“捡”到一个纸箱;梁丽自己在打扫女洗手间,却叫同事帮忙把纸箱放到残疾人洗手间去,尽管残疾人洗手间也是公共场所,但毕竟人流量要小得多,这进一步说明了梁丽主观上对这个不值钱的纸箱还是具有占有的意图的,尽管还没打开来看(也许认为自己在上班,加之到处都是人打开不甚方便),但重量不轻啊,毕竟还是有二三十斤。对梁丽来说,失主已经登机了不可能因为一个不重要的东西又返回来寻找,即使返回来找,到时再拿给她们,反正是“捡”的,无所谓。
在其快下班时,同事韩英说找机场黄金店的工作人员核实了一下,纸箱中的黄金跟店里卖的一样时,梁丽主观上应该是处于半信半疑状态,毕竟二三十斤重,此时梁丽更应该将纸箱交到机场管理处,但她并没有这样做,而是拿回了家中,这进一步说明了梁丽对纸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梁丽“捡”纸箱的行为,对失主来说是一个秘密窃取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梁丽自认为纸箱的主人已经登机,自己在大庭广众之下取走纸箱不会有任何人知道,殊不知,此时她的行为对于失主来说已经构成秘密窃取了。

   综上,梁丽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纸箱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纸箱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本帖最后由 律政才子 于 2009-5-18 07:48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9-5-19 19: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原帖由 天涯浪子 于 2009-5-18 19:20 发表
才子能否为她提供辩护呢?

几个月前,大家都还不知道此案时,梁丽家人已经委托律师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5-19 19: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我还会发表一篇关于梁丽不构成犯罪,专批有罪观点的文章
发表于 2009-5-18 22: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我觉得定性这个案子或者最终审判这个案子,还是要与对失主受到的伤害(损失)程度相结合,这样才不至于矫枉过正。
希望能法外施恩吧。
发表于 2009-5-18 22: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哈哈,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孰坚孰利呢?

[ 本帖最后由 长安回望 于 2009-5-19 14:00 编辑 ]
发表于 2009-5-18 19: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学习了!
发表于 2009-5-18 19: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才子能否为她提供辩护呢?
发表于 2009-5-18 16: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学习
发表于 2009-5-18 11: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学习了,有些问题在观察和思考中。
 楼主| 发表于 2009-5-18 07: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如果我是梁丽的辩护律师,我认为她不构成犯罪,文章如下:

梁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金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张兴彬律师

我的观点是:梁丽的行为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侵占罪,其行为根本就不是犯罪行为,理由如下:


首先,从纸箱及其财物所处时空来看,毫无疑问,这些价值三百万的黄金饰品只能是遗忘物,而非遗失物或者遗弃物。

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遗失物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遗弃物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可得知,梁丽自始至终都认为该纸箱是坐在垃圾桶旁边两个女子的。原文是这样的:“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旅客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房产等不动产,判断其所有者是根据房产等主管机关的登记簿进行确认,而判断动产原则是根据物与人的接触程度来确认。生活常识也是如此,当我们看到某人手提什么东西或者身边放着什么东西时,自然地会联想到那些东西就是这个人的。作为一个正常人的梁丽,也会自然地想到,放在两个一起嗑瓜子的女子中间的纸箱肯定是她们的,当她们急急忙忙冲向安检门准备登机时,遗忘一个纸箱也合乎常理。所以从梁丽的主观上来判断,她肯定认为该纸箱是两女人的遗忘物。

再从失主王业腾这边来分析,从常理来说,任何人持有价值几百万的黄金,应该物不离身,更不可能因为去咨询一个问题,而弃之不顾。对于王业腾来说,他自认为纸箱放在机场是安全的,但每个人都应该知道那是一个人流量非常大的一个地方,一个十多斤重的纸箱,是很容易被他人拎走的。其放纸箱后,去咨询问题这期间,就已经失去了对纸箱的控制。纸箱的性质从客观上来说,也是属于遗忘物。



其次,从梁丽的主观上来分析,根据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意见书中可以得知,梁丽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原因是:

1,梁丽捡拾纸箱后不是急于打开来看,箱里到底是装的什么东西,并且很随意地将纸箱放到了残疾人洗手间内(这是一个不时有人进出的公共区域),并且说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2,按常理,如果梁丽真有非法占有该纸箱财物的目的,她肯定会在第一时间打开纸箱看个究竟,而本案中梁丽是在上班时就拾到纸箱,直到下班时才从同事曹某处得知里面装的可是黄金饰品。3,从生活常识来判断,如果一个人捡拾他人财物后,又不想失主认领回去,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声张,以免被周围人传出去,进而被失主取走。而梁丽却不只一次地告诉同事,她捡到一个纸箱。第一次是案发当天上午9点左右跟一名工友说其捡到一个纸箱,并且跟这位工友说了纸箱所放的位置;第二次是和众多工友一起吃早餐时又当着大家的面说自己捡到一个纸箱。4,在同事韩英从纸箱里拿了一些黄金首饰去询问大厅内的首饰店回来,梁丽仍然不相信自己捡到的是真品,并说如果是真正是黄金的不可能没人要(我想对于任何一个没有黄金方面知识的人来说,都会有这种正常的思维),顶多是路边摊那种假首饰,并说拿回去给小孩子玩。
以上这些情况足以说明梁丽对这个纸箱及其财物持的是一种无所谓的态度,没有非法占有纸箱及其财物的主观心态。

再次,从客观上来看,梁丽也未采取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财物必须是处在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人的控制中;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
据媒体报道,珠宝公司员工王业腾当时距纸箱的直线距离为22米远,大家都知道机场来往的旅客是络绎不绝的,再加上王业腾还要双眼紧盯着被咨询的机场工作人员(王业腾的眼野自然受限);尽管纸箱旁边来往的旅客不少,但谁也不会在意一个与自己无关的纸箱,所以说该纸箱当时是处于没有人控制的状态。既然无人控制,就更谈不上梁丽从控制人的控制中,秘密窃取的问题了,故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最后,就算梁丽在打开纸箱后半信半疑地认为,箱中所装的黄金可能是真的,继而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意图,但在公安机关到其家中后,她最终将黄金交了出来,那么这就不具有了侵占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之一,即行为人拒不交出财物。所以其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

综上,我认为,滞留在机场的纸箱及其财物应属财物所有人的遗忘之物,加之梁丽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也未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占有该纸箱,并且在公案机关介入后,主动交出了该纸箱及箱内黄金首饰,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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