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助学

 找回密码
 欢迎注册
搜索
“协会官网 “图书捐赠" 英文网站 
等待资助的孩子 
助学流程 
助学款统计 会费统计 学校反馈 淘宝店 
公益统计 
荣誉室 
支付宝 
微信
查看: 1774|回复: 2

对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判死刑的驳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8-16 19: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对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判死刑的驳斥

                      ---------金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张兴彬律师

在今天下午回家的路上,听到收音机里在热烈地讨论酒后驾车致人死亡,要不要对驾车之人判死刑的话题,其中有法律专家提出只有做到“一命偿一命”方能从灵魂深处震慑驾车之人,让他们明白酒后驾车致他人死亡是花再多钱也无法挽救自己生命的,称只有用重典方能治本。听了之后不免生气,于是写下此文。

如果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就要“一命偿一命”,我想我国《刑法》首先就应该废除掉过失致人死亡这个罪名,因为按此“一命偿一命”观点,任何人不管你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造成他人死亡都必须“以死方能谢罪”的话,这样一来《刑法》的打击面将无限扩大,也与《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完全悖离。

持“酒后驾车致人死亡,须对驾车人判死刑”观点的理由是,你喝了酒就应该知道,你驾车可能造成不特定的群众死亡,然而你却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属于故意犯罪中的“间接故意”。殊不知,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而听之任之,如果真的发生不利后果其也不反对这样的结果发生;而过失犯罪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不利结果的。正常情况下,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驾驶者都不希望不利后果发生,并非是一种听之任之的心态;之所以他要酒后驾驶,是因为他觉得轻车熟路,加之经验丰富,不可能发生不利后果,认为自己完全能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所以通常情况下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应以属于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犯罪来定性,而非以“一命偿一命”的死刑高压政策来打压。

此“一命偿一命”的观点认为,凡是喝了酒的人就应该预见到自己驾车可能致人死亡,但其仍然执意驾车,其主观恶性就是明显的,不可原谅的,就应以故意犯罪对之进行处罚,甚至处以死刑。按此逻辑,会得出以下荒谬的观点:



1、首当其冲的就是生产汽车的厂家,现代社会,谁都知道汽车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交通工具,每年死于车祸的人不计其数,给无数家庭带了毁灭性的打击。然而这些生产汽车的厂家却无视这种危害后果,大量生产,对汽车撞死人完全持一种冷漠的无所谓心态,放任汽车撞死人;更可恨的是这些汽车厂家为了让更多的汽车有撞死人的可能性,绞尽脑汁、想法设法地推陈出新,再加上铺天盖地的极尽诱惑力的广告,每年都会有成千上万的良民购买了它们的汽车,继而发生车祸,撞死大量无辜的百姓。毫无疑问,汽车厂家是不可饶恕的罪魁祸首,其负责人早就该以“斩立决”处之。真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啊!



2、既然是酒后驾车,前面已经对汽车厂家的“罪行”进行了阐述,下面就该轮到酒了。生产酒的企业负责人是不是也应该处以死刑呢?!谁都知道喝了酒的人,行为难免失控,难免杀伤他人,加之生活中酒后驾车致人死亡者比比皆是,难以计数,而这些生产酒的企业,为了大批量的销售他们的产品、为了“毒害”更多善良的驾车人,他们今天换个包装,明天改个名字,还以过节送礼须送他们的产品才有面子作为广告词来推销其产品。他们为了让更多人去危害社会,不计成本地在央视黄金时段打广告,毫不顾忌酒精可能带来的危害,其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完全是一种放任态度,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直到今天,在公安部对酒后驾驶颁布“四个一律”的禁令后,他们依然在夜以继日地生产酒精,毫无停工之意,看来对这些酒企业进行“查封”的时刻到了,对其负责人进行量刑的时刻到了,惟有如此方能消除大众的不满情绪。



3、现在的公路是越修越宽,不仅大量地吞噬着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为了提高行车速度,增强汽车的危害性,居然还修高速公路,甚至高速铁路。公路建设者的所作所为,完全是视广大无辜群众的生命为儿戏,真是“草菅人命”!



综上,不难发现,如果以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就要“一命偿一命”的话,该杀之人何其多也,更何况也是与《刑法》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所以建议这些人这些观点早早收回去吧!
发表于 2009-8-17 00: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酒后驾车实在是可怕,开车的人不怕,走在路上的人到处都是危险呀!
发表于 2009-8-16 20: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我觉得,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是否应该判故意杀人罪,应该考虑如下两点:
1)是否经常性酒后驾驶;
2)出事时是否处于严重的醉酒状态(说话不清,行动不便)。

如果满足上述两点,应该判故意杀人罪。因为这种行为已经固化下来,出事是迟早的事情,多次偶然就是必然了。

这就像一个人,拿着刀走在街上乱挥乱舞。如果有人不小心被刀割死了,能算是过失致人死亡吗?这明明就是恐怖分子,明明就是有杀人动机啊!(这种行为还不用考虑是否经常发生。)

醉后驾驶也一样,这些司机就是马路杀手,出事的时间可能存在偶然性,但出事本身是必然的,所以应该算是故意杀人。

另外,这和车、酒和路没有任何关系。车,只是交通工具;酒,只是一种饮料;路,只是基础设施。自己出事了,就把责任往外推,能说得过去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欢迎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鹏博助学 ( 粤ICP备11082869号 )

GMT+8, 2024-5-1 09:28 , Processed in 0.048961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