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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协会讨论梁丽案,过半律师认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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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6 09:2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清洁工"捡"三百万黄金续:过半律师认为梁丽涉嫌盗窃
2009/05/17 08:29:48 来源:南方网 评论 200条[查看评论]






南方网讯“梁丽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昨日下午,深圳市律师协会召开了“深圳机场梁丽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市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就此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在近20名律师中一半以上人认为不应该将纸箱当成遗弃物,梁丽具有主观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盗窃行为,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但也有律师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梁丽有盗窃或侵占的犯罪故意,故梁丽理应是无罪。


无罪说

无盗窃故意 无拒不交出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正沓认为,梁丽不具备盗窃的故意。失主的纸箱是暂放在行李推车上的,由于机场是一个公共场所,梁丽拿走纸箱不是秘密的,而是公开的。梁丽作为机场的一名清洁工,负有清理丢弃物品,为乘客营造卫生的候机环境的职责,她拿走小纸箱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职责行为。并且她一开始就告诉同事,“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这就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梁丽的另外两名同事在得知梁丽“捡拾”的东西是金饰后,拿走了一部分,这符合秘密窃取的要件,涉嫌故意盗窃罪。

梁丽的行为也不符合侵占罪的要件。失主在一个流动人口众多的场所,将箱子放在22米远的地方,应该就是遗忘,梁丽开始时主观上也认为它是遗忘物。最后,梁丽将金饰带回家后,也没有变卖、逃逸,失主也没有找她索要,她也没有明确拒绝退还或交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中的“拒不交出”要件。

金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张兴彬律师认为,滞留在机场的纸箱及其财物应属财物所有人的遗忘之物,本案中的纸箱处在没有人控制的状态,既然无人控制,就更谈不上从控制人的控制中,秘密窃取的问题。加之梁丽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也未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占有该纸箱,并且在公安机关介入后,主动交出了该纸箱及箱内黄金首饰,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有罪说

遗忘一说不成立

广东省律师协会代理总监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顾问郑剑民律师说,案发地点在机场B候机楼出发大厅内,对旅客遗忘物,经营者负有清点、保管、退还的义务。失主离开,其放在行李推车上的纸箱仍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在经营者的监控中,故“遗忘说”不成立。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律师蔡华解释,失主将物品放置在行李推车上,而不是“在垃圾桶旁边”。这个纸箱是失主的暂放物,他仅仅是离开22米询问相关事宜,不是遗忘物。
非法占有故意明显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国律师认为,梁丽所处的工作地点是特定的,不是一般室外的垃圾箱,这是本案一个关键特征。作为候机室,一般旅客认为安全系数较强,防备心比较淡薄,作为机场工作人员有义务进行悉心保管。梁丽在这种情况下,明确地意识到涉案物品不是垃圾,而应该是他人有价值的物品,在涉案物品暂时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仍将其带走。事后,在明知或应该知道盗窃后果的情况下,仍未返还,足见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
有秘密盗窃行为

郑剑民律师表示,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仅指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而非指行为人以外的“众人”不知晓。同事韩英经查询证实“样品”为“真金白银”,明确告知梁丽“结论”后,梁丽还是将本该上交的拾得物带回家中藏匿。梁丽的主观心理状态有微妙变化,意欲将财物“据为己有”,她的主观心理状态是秘密的。

李建国律师认为,梁丽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一是发现涉案物品后没有及时报告,而是暗中进行收藏或转移,目的是不愿被人发现;二是行为没有被所有人及公众发觉;三是从发现涉案物品到涉案物品的转移及案发时物品收藏地点,其秘密窃取也构成证据链。这符合用秘密手段窃取财物的盗窃罪本质,应该构成盗窃罪。
采写:本报记者 成希

上述报道是今年5月份对梁丽罪与非罪争论最为激烈时的新闻,不过9月25日检察院认为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决定放弃对其提起公诉
发表于 2009-9-29 12: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原帖由 凡人 于 2009-9-28 18:13 发表
非常赞成才子的观点,检察院认为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决定放弃对其提起公诉是合理的。反观事态起因,难道物主自己不用反思自己行为欠妥吗?自身的过失更大于梁丽过失吗?如要真是被人有心窃走,追回机率有多大? ...

赞同此观点.
发表于 2009-9-29 12: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原帖由 寻龙 于 2009-9-26 22:53 发表
不知道有没有“引诱犯罪”一说?0a

赞同以上观点
发表于 2009-9-28 18: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非常赞成才子的观点,检察院认为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决定放弃对其提起公诉是合理的。反观事态起因,难道物主自己不用反思自己行为欠妥吗?自身的过失更大于梁丽过失吗?如要真是被人有心窃走,追回机率有多大?我不太乐观!
现在这个社会很变态,富豪、大款都成了一等人,眼里只有钱,什么道德伦理观都不复存在了,实乃新文明社会的一大悲哀!社会需要要进步,人心更需要清洗和改良!
发表于 2009-9-26 22: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不知道有没有“引诱犯罪”一说?0a
发表于 2009-9-26 12:4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世间百态
发表于 2009-9-26 11:4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发表于 2009-9-26 10: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赞成才子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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