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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小人,隐私“被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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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12: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私隐“被上网”该如何维权?

市民宋小姐来电咨询:前两天一个以炫富为目的的某富二代的奢华婚礼照片帖子在网上被炒得火热,不明真相的网友们对于这种炫富的行径大肆谩骂。最后查明此帖并不是当事人发的,而是被人冒名在网上发布,由此我联想到如果生活中也遭遇这样的冒名事件,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金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张兴彬律师: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据此,受害者可以将发帖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发帖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可以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冒他人的名在网上发帖的行为,根据发帖人的主观意图,及客观行为,在《刑法》上也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发帖者发布的事实足以贬损被冒名者的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就涉嫌构成侮辱罪;若发布的不是客观事实,是发帖人捏造的虚构事实,情节严重的,那么发帖人就涉嫌构成诽谤罪。

原文:http://jb.sznews.com/html/2010-01/29/content_949869.htm
发表于 2010-2-2 20: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维护自身权益!!
发表于 2010-2-2 19: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学习了
发表于 2010-2-1 17: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隐私好像成了饽儿。
发表于 2010-2-1 15: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发表于 2010-2-1 13: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唉.....现在的人好象是吃饱没事干了!老爱挖人家的隐私!
发表于 2010-2-1 12: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破坏名誉,侮辱罪;
捏造事实,诽谤罪。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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