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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桃源村经适房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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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5: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新浪地产网 > 新闻 > 市场     
豪车门事件调查结果 桃源村三期一业主拥有40万元豪车 http://news.dichan.sina.com.cn  2010-3-11 7:37:32   新浪房产    评论数:0


张兴彬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经济适用房申请者采取虚假手段或转移财产,应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张兴彬表示,目前我国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尚不够完善,建议立法部门加快制定相关细则,以完善经济适用房的流转,杜绝监管方面存在的程序和制度漏洞。  

  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桃源村三期“豪车门”事件初步调查结果  

晶报讯 究竟有多少桃源村三期经济适用房业主拥有豪车?有没有查出业主申请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对于转租的业主如何处理?昨天下午,市住房和建设局召开了小型的新闻通报会,向媒体详细通报了该局关于“经适房豪车门”事件的初步调查结果,并表示对违规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12辆豪车中确有一辆属业主

  ●媒体报道:

  在前几日的报道中,本城各大媒体分别对停放在桃源村三期地下停车库内的车辆总数及豪车比例做了统计,除微小差别外,各媒体得出的数据基本一致:小区停车场常停的车在500辆左右,而价值20万元以上车辆所占比例为20%左右。


  桃源村三期总体2760套,目前,已办理入住手续2571套,配套车位共1550个。根据物业管理部门的统计,长期过夜的车辆大约是500辆。根据媒体提供12辆价值40万元的豪车车牌号码,我局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去函,查出了这12辆豪车的车主信息:12辆车中,有3辆车的所有人为公司,另外9辆车则全部为个人所有,其中1辆车主为桃源村三期业主。车辆登记信息显示,该车的出厂日期为2002年,登记价为40余万元,于2009年底变更登记到现车主名下。我局将进一步核查其有关信息,如果核查结果表明车主是弄虚作假,隐瞒相关情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我局将依据《深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在3个月内退出,并按市场指导价向其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如果拒绝退出已购住房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辆车均是业主购房后购买

  ●媒体报道:

  去年七八月间,有关部门查实桃源村三期内有至少5辆车属于业主,后将调查资料移交给了当时的住房保障管理处。

  ★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有关部门查实的5辆车的情况,我局正在核实调查中。根据目前了解,这5辆车全是在2008年12月以后购置的,也就是说,是在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后购买的,5辆车的价格均在12万元至20余万元之间。

  业主若骗房3个月内须退出

  ●媒体报道: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还对桃源村三期周边的一些房地产中介进行了暗访,发现有业主贴出了房屋出租的信息,且出租的房屋大多是90平方米的三房。随后,记者又在互联网上利用搜索引擎,查找出多条有关“桃源村三期出租”的信息,记者看到,一套90平方米大、3室2厅1卫的房子,月租金在2500元以上。记者暗访调查,发现桃源村三期2栋28楼的一位业主已将自己的经适房出租,租期为一年。“二房东”租下后,还欲将一间小房再次出租。

  ★市住房和建设局:

  这个问题我局将会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业主作出处理。入户5年内出售或租赁经适房,均属严重违规行为。依据《深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入户不满5年的业主,发现私自出售或租赁经适房的,我局将责令其在3个月内退出,并按市场指导价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如果拒绝退出已购住房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回现场

  消息见报后 小区车日减


  昨日上午7时,记者第4次回到桃源村三期地下停车场,在走遍上下两层后,记者发现,经本城多家媒体近两三天的持续报道后,昨天上午记者发现场内停放的车辆总数为437辆,20万元以上的高档车数量有所减少,仅37辆,而价值在40万元以上的豪车更是屈指可数,仅4辆,其中奔驰、奥迪、雷克萨斯、沃尔沃各1辆。

  “这两天相关消息在小区内传得沸沸扬扬,可能有些业主怕查吧,不再将车停到小区里了,小区晚上的车辆明显减少。”小区一位不透露姓名的保安告诉记者,“经适房豪车门”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广大业主的关注,现在不少业主不再开车停回小区,导致这两天小区内的车辆一天比一天少。

  □律师建议

  业主条件转好就应退回经适房


  “媒体对这‘经适房豪车门’事件进行监督,才能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昨天,金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张兴彬指出,通过桃源村三期“经适房豪车门”事件,既暴露了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也暴露出程序和法律方面的漏洞。

  张兴彬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经济适用房申请者采取虚假手段或转移财产,应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只能是中低收入家庭。如果申请人不具备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而通过弄虚作假等冒似合法的欺骗手段来达到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目的,弄虚作假者须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这次市住房和建设局调查显示,有些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已购买汽车。既然是中低收入家庭,怎么会有钱买车养车?如果经济好转,就应该退回经适房,把房让给更需要的人。”张兴彬说,尽管对那些未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经济适用房,其后经济条件好转,已达不到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条件的业主,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其是否应该退房,但是根据《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即建设经济适用房就是为了满足中低收入家族、住房困难户的住房要求的宗旨,所以经适房的业主如果经济条件好转后,相关主管部门有义务责令有关住户退出经济适用房。

  张兴彬表示,目前我国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尚不够完善,建议立法部门加快制定相关细则,以完善经济适用房的流转,杜绝监管方面存在的程序和制度漏洞。

  □政策链接

  3种情况要退回经适房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在3个月内退出已购住房,并按市场指导价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拒绝退出已购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或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出租、赠予、抵押的。

  有上述行为的家庭成员,将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发表于 2010-3-14 14: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我们拿着低工资租着高价农民房,别人是老板或是高工资住着我们穷人的经济房
发表于 2010-3-12 01: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还有很多拿低保的人 其实很有钱
发表于 2010-3-11 23: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原帖由 嘟嘟 于 2010-3-11 22:29 发表
贵房子是给有钱人住的,经济房是给有后台人住的,没钱的人只有住农民房


同感!
发表于 2010-3-11 22: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版浏览
贵房子是给有钱人住的,经济房是给有后台人住的,没钱的人只有住农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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