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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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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00: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机版浏览


深民〔2012〕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社会组织“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十二五”规划

前  言

  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之一,具有提供公共服务,参与公共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等诸多功能。加快发展社会组织,对于我市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进社会建设,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发展,依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等,编制《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十二五”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环境

  (一)取得的成绩

  1.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十一五”期间,我市社会组织发展迅猛,年均增长近13.2%。截至2010年底,深圳市登记的社会组织4110家,其中社会团体166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441家,基金会7家,每万常住人口拥有社会组织4家,比“十五”期末增加1.3家。

  社工组织逐渐壮大,2007年10月我市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推进社会工作发展,到2010年底注册社工组织总量达43家,在教育、司法、妇儿等十多个领域开展社工服务。支持型社会组织从无到有,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硬件、能力建设、智力支持和资金扶持。

  “十一五”期末,我市经济类社会组织占8%,科学研究类社会组织占6.9%,社会事业类社会组织占55.9%,慈善类社会组织占19.2%,综合类社会组织占9.8%。各类社会组织活跃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劳动、卫生、体育、生态环境、社会事务等各个领域,成为推动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2.社会组织作用日益明显

  动员社会资源能力持续提升,经费来源日益多元化,政府购买服务、企业赞助和捐助的比重也日益增加。2008、2009年全市社工机构获得购买服务的经费分别达到5000多万元和7000多万元。“十一五”期间,深圳市慈善会设立具有现代慈善捐赠运营模式的冠名基金14个,募集的慈善资金救助各类困难群体几十万人次。

  “十一五”期间,各类社会组织积极承担政府委托或剥离的公共服务事项,提供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公共服务,有效地弥补了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行业协会提供了技术研发、质量检验、人员培训等公共技术平台,建立了方便民间往来、交流本行业信息和经验的公共交流合作平台,已成为开展经济贸易的重要渠道,制定产业政策的主要力量;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教育、劳动、文化、体育、福利、社工等领域提供服务,满足了社会群体的不同需求。

  “十一五”期间,社会组织通过动员组织志愿者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培育了市民公益意识和志愿精神;683家社区社会组织通过参与社区建设,较好承接社区的相关社会事务,满足了社区居民多层次的公共需求,同时通过组织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培养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自治意识和参与意识。

  社会组织参政议政表现突出,政治地位不断提高。在2010年的换届中,4名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当选市党代表,5名当选市人大代表,10名当选市政协委员,有社会组织背景的代表委员人数达221名,成为传递群众呼声和反映群众诉求的代言人。

  3.社会组织自身能力持续提升

  “十一五”期间,我市大部分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日益规范:开展了法人治理建设,不断完善组织章程和治理结构,通过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决策机构,通过民主的方式决定重要事务;建立了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一五”期间,我市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规范,建立了社会组织评估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加强自律建设,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开展了多次诚信自律和服务承诺信息公开活动,并获得了“全国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最佳组织奖”,2家社会组织荣获“全国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先进单位”。

  “十一五”期间,我市社会组织民间化程度较高,自主发展能力不断增强。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深圳市商业联合会、深圳玺宝楼青瓷博物馆、深圳书城培训中心等社会组织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4.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逐渐增强

  社会组织登记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并获得“第五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2006年,组建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实现了行业协会直接登记。2008年,对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2010年,对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启动了基金会、异地商会登记试点工作。目前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比重将近10%。

  社会组织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十一五”期间,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2010-2012年)》、《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规章,明确社会组织发展的重点领域,并在政府扶持、登记管理、社会监督、政府部门监管等体制上有所创新。同时,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立法工作,《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已列入立法计划,《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组织条例》立法调研已启动。

  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机制推陈出新。设立“社会组织培育实验基地”,对草根公益组织进行为期10个月的能力建设,首批从事环保、助残、儿童服务等6家机构于2010年底出壳,其中有5家成功登记。构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开通了“深圳市社会组织信息网”,编印《深圳行业状况及行业协会》年度报告。建立人才培养平台,实施“行业协会管理职业化”人才培养项目,累计培训行业协会管理人才600多人次。搭建税务服务平台,推进社会组织的纳税服务与管理。畅通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平台,每年召开行业协会代表座谈会,建立《行业协会重要情况专报》制度。 成立了社会组织总会,搭建了服务社会组织的公共平台。

  购买服务有所突破。2010年3月,出台《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将各部门在2009年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取消、调整和转移284项职责和行政审批事项,有序与社会组织对接。目前第一批核定削减的86项政府工作事项中80%进行了转移委托。在民政领域率先试点向社会组织购买新增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将福利彩票公益金作为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种子基金”,目前已资助了75个公益项目,金额达到3526.8万元。委托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举办“深圳公益在行动”公益创意项目电视选拔大赛。

  5.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日臻规范

  “十一五”期间,初步形成了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措施多样化和监管程序规范化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注重执法查处与其他管理手段的衔接,与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等建立跨部门联动合作机制,加强信息的互通,形成对社会组织执法的合力,逐步提升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效力和社会影响力,引导广大社会组织在法制规范下健康发展。

  逐渐建立了科学的评估指标和完善的评估体系,完善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提供参考。到2010年,已经成功完成了两批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两次参与评估行业协会商会达69家,其中评出5A级13家、4A级19家、3A级24家、2A级10家,并且对3A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授牌并颁发证书。

  “十一五”期间,我市不断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党员人数不断增加,党组织覆盖面不断扩大,推行了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公推直选试点,开展党建带妇建工作,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社工党委,同步推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目前,联合党委下设二级党委1个、党总支1个、党支部42个,管理党员301名。

  (二)发展环境

  1.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需要发展社会组织

  “十二五”期间,深圳要积极转变城市发展模式,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加快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为此,深圳迫切需要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其中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就是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充分利用我市作为全国、全省社会组织“改革创新综合观察点”的优势,借鉴国内外先进城市的经验,先行先试,力争在管理体制、机制、政策法规等方面取得突破,积极培育与规范发展社会组织,使其成为我市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抓手。

  2.加强社会建设迫切需要社会组织的参与

  “十二五”时期社会建设的任务更为繁重和紧迫,国家、省、市均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重大战略部署。深圳肩负起中央赋予的新使命,在社会建设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从经济发展先锋到社会建设前沿,从注重经济高速度到社会和谐度,率先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为此,迫切需要围绕民生幸福城市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在强化政府作用的同时,积极发动社会组织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服务供给机制,通过社会组织为市民开展社会自治和互助服务,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满足市民个性化、多样化的利益诉求。

  3.继续深化改革开放为社会组织提供发展空间

  改革开放是深圳经济特区的特质和灵魂,继续深化改革、先行先试是深圳带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十二五”期间,深圳将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深化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力争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动力源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今后深圳改革开放的重点之一。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将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逐步改变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把相当一部分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给社会,让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为社会组织的成长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此迫切需要不断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完善社会建设体制机制,推进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其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4.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面临新的挑战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深圳社会组织具备了较好发展基础,但也面临着亟需在发展过程中着力解决一系列问题,与深圳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需求也有较大距离。一是社会组织数量偏少,结构有待优化,服务能力和公信力有待提高,内部治理还不够完善,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发挥作用相对滞后。二是对社会组织的服务还不够到位、政府职能转移有待完善,财政支持尚未制度化、规范化,服务机构有待建立,配套政策尚需完善。三是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有待细化实施,社会组织立法亟待加强,管理体制改革尚需深化,监管工作机制需要不断完善,社会监督力度需要进一步提升。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承担起中央赋予深圳经济特区新的历史使命,先行先试,以创造深圳质量破解发展难题、提升发展水平,为社会组织发展释放新的活力,创造新的空间。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圳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的总体目标,以“深圳质量”作为核心理念,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动社会建设为主线,先行先试,坚持培育服务与管理监督并重,创新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社会组织扶持方式,优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推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构建法制健全、规范有序、分类指导、监督有力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建设民生幸福深圳。

  (二)基本原则

  1.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社会组织应该要与深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民生幸福城市相适应,按照“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理念,推进社会组织平稳有序地发展和发挥作用,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

  2.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原则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市场与社会要依法定位、明确职能,形成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分工合作的新型社会治理结构,将应由市场与社会承担的职责归还给市场与社会,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的新型合作关系。

  3.与政府培育服务相结合原则

  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扶持和政府购买服务运作机制。继续以增加投入为支撑,动员社会参与为导向,落实政策措施为保障,完善对社会组织的服务为着力点,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壮大。

  4.与政府依法指导监督相结合原则

  在保障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前提下,政府要从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指导监督,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增强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促进社会组织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5.与全市综合配套改革相协调原则

  深圳仍将大力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社会组织的发展应该适应这一原则,主动承担政府让渡出的部分职能,积极开展创新性的改革探索,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

  6.与国家总体改革相衔接原则

  我市社会组织的发展总体上要与国家总体改革相衔接,在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基础上,保持各项改革与国家的基本政策、基本战略方针一致,保证政策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末,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体系健全完善,数量不断增加,结构不断优化,自身素质不断提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显著增强。

  ——社会组织发展。到2015年,全市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8个;建立全面覆盖我市所有社区的社会组织综合服务机构;初步形成发展有序、门类齐全、层次丰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

  ——社会组织建设。到2015年,全面实现社会组织民间化;完成对重点领域社会组织的全面评估,每年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达到3A以上的占80%以上;形成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作用。到2015年,全市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数达15万;多数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成为政府的合作伙伴;能够履行相应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成为社会建设的主体;能够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成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社会组织管理。到2015年,基本形成政府部门监管、社会组织自律、社会组织党组织保障、社会各界监督的社会组织科学管理体制和制度,全市社会组织实现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统筹兼顾、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有序扩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继续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双轨制,进一步规范异地商会、基金会的登记。发展支持型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予以能力建设、资源和智力的支持,引导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服务。鼓励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机构,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培育、发展、服务、评估、预警等综合性服务。

  (二)深化政社关系改革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合理界定政府、社会、市场三者职能边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经济和社会建设,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程序,发挥服务社会的功能和作用。构建一个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组织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组织作用发挥互动的社会治理网络。

  (三)完善社会组织培育体系

  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建立健全购买服务机制、政府资助及奖励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继续充分发挥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种子基金作用,完善福利彩票公益金与财政资金的对接机制。加大宣传和普及工作,落实与社会组织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搭建政社合作平台,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开展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和服务工作,提高社会组织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加强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完善社会组织自律体系

  强化章程的核心地位,保护社会组织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完善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建立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规范运作、诚信执业、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六项机制;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管理、社会捐赠、服务承诺等管理制度。

  (五)完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推进社会组织立法工作,巩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经验。研究制定与直接登记相互适应的管理机制,形成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建立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信息共享系统。全面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和完善的评估体系。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流程,探索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逐步实现党的组织、工作和作用全覆盖。

  (六)完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畅通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沟通机制,采取多种形式,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鼓励社会组织中优秀人才积极参政议政,继续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利益表达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行政的参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

  四、重大工程

  (一)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工程

  1.明确章程的核心地位

  强化章程的核心地位,通过章程规定社会组织的宗旨、基本活动准则和治理结构等,保证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为社会组织更加有效地进行自我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推动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建设,确立章程在社会组织中的根本准则地位,明确章程的核心作用。

  引导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重点规范社会组织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为。

  依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特点,分类编制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

  2.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完善社会组织治理结构,做到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促进社会组织自律自主运作。

  进行分类指引,引导我市各类社会组织进一步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民主决策程序,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社会组织内部形成权责明确、内部制衡和约束、运转协调和决策科学的运作机制,增强自主运作、独立运转的持续发展能力。

  引导社会组织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制度,对财务结算、内部控制、票据使用、税务缴纳、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严格负责人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会费收支管理,规范经营活动和收费行为。

  3.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

  增强社会组织反映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通过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社会组织深化服务的内容,提升服务水平,弥补政府与市场提供公共服务不足。

  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工作。分阶段继续深化社会组织民间化改革,实现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民间化、运行机制市场化、运行和管理规则国际化。

  推进政社合作。鼓励社会组织不断承担政府剥离职能,开展政社合作,在合作中提升能力,促进发展。

  加强培训。加强社会组织队伍建设,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研修班,就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内容、标准、方法等对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推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

  扩大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增强社会组织特别是公益组织的社会动员能力,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建立志愿者团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把社会组织类型、服务项目、社区需求与志愿者的专业特长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志愿者的潜能。

  4.健全社会组织的自律机制



  专栏1: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十二五”期间,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主要工作:
  1.按照经济、科学研究、社会事业、慈善、综合等分类,分类编制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
  2.加强对社会组织是否依章程开展活动进行检查。重点规范社会组织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为。
  3.按照经济、科学研究、社会事业、慈善、综合等分类,制定出台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指引、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等。
  4.出台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相关政策,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统一程序和标准;制定支持社会组织动员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扶持政策。
  5.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改革。
  6.继续实施“社会组织管理职业化”人才培养项目,培训社会组织管理人才。
  7.推进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建设。
  8.实施社会组织信息化工程。

  开展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推动我市各类社会组织以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财务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机制为抓手,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公众投诉等制度,组织会员制订行业自律公约,建立自律的长效机制,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服务承诺制度,在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等方面制定服务行业标准、行业自律公约,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组织的自身能力和社会公信力,逐步建立完善的社会组织自律机制。

  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通过网络、报刊等途径公布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引导其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能力。

  (二)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程

  1.完善登记管理体制

  继续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简化程序,逐步扩大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范围。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中逐步推广直接登记制度,全面落实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双轨制。

  完善社会组织分类登记指导办法。继续推进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总结工作的经验,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的分类登记指导办法。

  重整直接登记社会团体的登记程序。将纳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的筹备登记程序,重整为名称核准和成立登记两个步骤。

  推进先培育后登记的模式。对于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但又没有达到登记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先进行培育,待条件成熟再进行登记。

  探索登记事前评估制度。探索建立登记事前评估制度,对于一些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需要对其进行包括资金来源、宗旨、社会效应、组织机构、发起人等的实质性评估。

  研究涉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探索建立涉外社会组织备案等工作机制。

  完善社会组织的退出机制。引导难以继续运营的社会组织进行重组,以优化结构。

  2.探索培育发展新模式

  积极探索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新模式,推动公益社会组织由行政培育模式向社会培育模式转变。

  扩大市、区两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规模,打造政府扶持、发展、服务社会组织的公共平台,优先满足重点发展领域的社会组织进驻。

  发展服务支持型、资金支持型、智力支持型社会组织。以支持型社会组织为载体,为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前期辅导、技术孵化、专业培训、筹资融资、管理咨询等跟踪辅导和全方位的公共服务。

  大力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机构,构建完善的社会组织服务体系,力求达到对全市所有的社会组织的管理与服务全覆盖。



  专栏2: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十二五”期间,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主要工作:
  1.制定出台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登记指引,将社会组织筹备登记程序,简化重整为名称核准和成立登记两个步骤。
  2.研究试点社会组织登记事前评估制度。
  3.与有关部门合作,研究探索涉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4.扩大市、区两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规模,打造政府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平台。
  5.推进支持型社会组织建设工程。
  6.完善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配套政策。出台《关于支持社会组织在人才工作中发挥作用的若干措施》、《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整理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与社会组织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7.实施新型社会组织培育项目。

  3.完善扶持发展政策

  建立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计划。加大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资金扶持力度,重点对提供公益性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评审后给予项目补贴,或根据绩效考评核情况,给予项目奖励。

  完善我市福彩公益金对公益服务项目的投入、公益创投和招投标、用财政预算资金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扶持政策。

  加快制定出台开展公益民生服务的社会组织在水、电、燃气、通讯等公用事业收费和公共设施建设配套费缴纳等方面享有同类公办机构待遇的政策。

  从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国际交流、培育平台、特殊岗位津贴、社会组织的品牌化和规模化等配套政策方面制定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规范性政策。

  用足、用好公益性、福利性社会组织的税收减免等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补贴和奖励力度。

  引导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向社会组织。探索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经核准后开展募捐;建立募捐资格观察期、联合劝募、资金审计等制度,规范募捐行为,保障捐赠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4.加快培育新型社会组织

  重点培育发展惠及民生的公益类新型社会组织,要动员社会力量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推动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生态环保等事业发展,帮助残疾人、孤儿、老年人和困难群众安排生产生活,有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重点培育发展适应和谐社区建设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支持社区慈善组织、文体组织、科技组织、卫生组织以及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组织等,引导和鼓励社区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购买或资助的社区服务项目,完善社区的公共服务,加快社区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重点培育发展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行业协会,发挥其在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上的统合优势,规范发展传统优势产业,推动我市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



  专栏3:支持型社会组织建设
  服务支持型社会组织。提供场地、项目策划和管理等支持;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购买公益项目,探索公益创投运作模式,鼓励服务支持型社会组织开展促进中小型社会组织成长、为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以及其他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进行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交流、合作工作。
  资金支持型社会组织。推进基金会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鼓励其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引导基金会申请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研究制定基金会资金募集、使用、监督适度分离又有效衔接的制度,推进基金会规范化建设。
  智力支持型社会组织。联合科研机构,整合学术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加强对社会组织理论和实践研究,指导社会组织专业化管理和队伍建设。

  (三)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工程

  1.完善行政监管机制

  构建法制健全、规范有序、分类指导、监督有力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依法规范社会组织运作,建立与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相适应的综合监管制度。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依法对社会组织实行监管和指导。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登记管理责任;业务主管(指导)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要配合登记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强化日常监督,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地承接和履行政府转移的职能;民政、财政、税务、审计、公安、人事、劳动保障、外事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社会保险、涉外活动等进行监管。

  完善社会组织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围绕市民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种类、不同特点和不同作用,编制社会组织设立导向目录,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对重点发展领域,简化登记程序,加大扶持力度,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禁止设立违背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

  逐步由重登记向准入审批和日常管理服务并重转变,健全以规范行为为重心的相关管理制度,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绩效评估、诚信建设、执法查处结合起来,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协同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合力和应急反应能力,逐步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信息共享系统,形成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

  2.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健全社会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引导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形成一批公信力高、影响力大的社会组织。

  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众投诉制度,健全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和诚信制度,形成对社会组织的有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应当在网站等媒体或服务场所公布其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益服务和年检情况等信息。

  启动社会组织信息库建设,建立信息公开、统计准确、数据详实、方便群众的社会组织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网上审办,为社会提供服务。建立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定期在部门网站、媒体公布社会组织名单和遵纪守法、年检情况等信息。

  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政府向其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益财产的使用效益。

  3.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

  继续理顺完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社会组织联合党委作用,强化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其他无人管、管不好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不断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争取2015年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尽建率达到100%。

  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采取单独组建、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相关单位组建或纳入片区党组织等形式,确保社会组织的每一名党员都纳入支部,正常参加组织活动。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落实党员各项民主权利,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活力。

  继续做好社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和工作保障机制建设。按照“业余、小型、分散”原则,继续通过专题报告、网上讨论、学习研讨、参观交流、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推广使用深圳市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继续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方式方法,灵活、务实、多样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重视在社会组织发展党员的工作,发展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特别是高学历、高职称、高素质和高层管理人员入党。



  专栏4:社会组织规范管理
  “十二五”期间,推进社会组织规范管理的主要工作:
  1.完善社会组织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激励、退出、社会监督机制
  2.建立评估机制,全面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和完善的评估体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激励和监督。
  3.建立社会组织协同管理机制、预测预警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
  4.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众投诉制度。
  5.继续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社会组织环境提升工程

  1.不断提高其知名度和社会认同感

  深圳市政府与民政部等部委联合举办“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共同搭建国家级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平台,展示筹资、项目、人才、技术、培训等各种公益资源和创新成果。积极组织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宣传,展示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认可度和知名度。

  2.大力促进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

  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参政议政的平台,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和政治地位。适当增加社会组织代表人士在我市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的比例和数量,在政协设立社会组织的功能界别,在选举我市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推选政协委员时,探索个别界别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社会组织推选产生。鼓励社会组织中优秀人才积极参政议政,探索建立重大公共决策社会组织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以及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辖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参与辖区的建设、管理和民主决策。探索市民依托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新机制。

  3.搭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沟通机制

  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及时、主动征询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探索建立重大行业决策征询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制度。吸收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各种听证会、论证会,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行政的参与度。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相关社会组织建立日常联系制度,方便社会组织及时反映意见。



  专栏5:社会组织环境提升
  “十二五”期间,推进社会组织环境提升的主要工作:
  1.民政部和深圳市政府联合举办“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每年一届。
  2.完善“社会组织视窗”,加大社会组织的宣传力度。
  3.探索建立重大行业决策征询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制度及重大公共决策社会组织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
  4.在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建立行业发言人制度,发布相关行业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成为政府发言人制度的有益补充,扩大行业协会商会影响力。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加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积极探索和完善社会组织的组织体系建设,为做好社会组织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建立社会组织专家委员会,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智力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和协调作用,支持建设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参与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研究、法规制定、规划编写等工作。

  (二)机制保障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和有限政府,从体制机制上规范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解决三者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保障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空间。

  完善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机制,放松管制、降低门槛、鼓励发展,进一步开拓社会组织的生长空间。

  建立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机制,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发展空间。

  (三)政策保障

  完善深圳社会组织发展政策,在大力促进社会组织自主发展的同时,重点扶持加快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机构建设、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拓展筹资渠道、保障社会组织权益、创造良好的对内对外交流环境等,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

  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税收、资金、人才、信息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重点向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社区服务等领域倾斜,鼓励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把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落到实处,鼓励企业和个人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公益事业中来。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给予税收优惠。

  (四)资金保障

  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建立完善资金保障方式,采取多种方式扶持社会组织发展,逐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扶持方式的比重。积极推进专项资金安排与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无缝对接及置换,探索资金保障新方向,稳步推进资金保障方式改革,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

  在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将现行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体制中分散的财力投入纳入到公共财政体系中。重点扶持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以及支持型社会组织等社会组织。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原则,在近期重点发展领域、优先扶持项目进行试点,具体经费补助、扶持政策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发改、经贸、民政等部门联合制定。

  (五)人才保障

  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人才成长、稳定发展的环境,把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全市人才管理范畴,享受相关的政策和待遇。鼓励社会组织人才申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入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学术研修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等优惠政策。

  政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民间培训机构等共同努力,培养社会组织所需人才,吸引和培养社会组织领域的高端人才;依托党校、高等院校和其它培训机构,重点培养有素质、有技能、有经验、有效率的社工队伍和职业化、专业化、年轻化的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完善社会工作者聘任制和持证上岗试点工作,加强与香港、澳门、新加坡等交流与合作;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社会组织的成功经验,探索把志愿者充实到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队伍中来的模式,使之成为解决社会组织人力资源问题的出路之一。

  促进社会组织制订有利于集聚人才、发挥人才作用的分配机制和制度,采取培养、引进和使用并进的方针,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打造人才管理服务新优势,为社会组织人才提供无障碍、一站式、个性化、全方位服务。

  (六)硬件保障

  在城市建设中,充分考虑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机构对空间的需求。

  结合社会组织的特点和需求,依据相关建设标准,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场地、水电等资源方面的扶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优先优惠向社会组织提供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存量资源,充分保障社会组织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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